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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号:13686722
妊娠合并糖尿病的诊治
http://www.100md.com 2014年5月1日 赖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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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参见附件。

     【文章编号】1004-7484(2014)05-2876-01

    1 诊断

    1.1糖尿病合并妊娠的诊断标准:

    1.1.1妊娠前已确诊为糖尿病患者。

    1.1.2.妊娠前未进行过血糖检查的孕妇.尤其是存在糖尿病高危因素者,首次产前检查时应进行空腹血糖或者随机血糖检查,达到以下任何一项标准者,应诊断为糖尿病合并妊娠。

    ① 有三多一少症状(多饮、多 食、多尿,体重不升或下降),空腹血糖(FPG)≥7.Ommol/L;或随机血糖≥11.1mmol者。

    ② 无三多一少症状,仅空腹血糖≥7.Ommol/L或随机血糖≥11.1mmol者,应次日复查一次,仍达以上值者,可以确诊。

    1.2妊娠期糖尿病(GDM)的诊断标准:

    1.2.1有条件的医疗机构,在妊娠24~28周,应对所有尚未被诊断为糖尿病的孕妇进行75g葡萄糖耐量试验(OGTT)。

    1.2.2医疗资源缺乏地区,在妊娠24~28周首先检查FPG。

    ① FPG≥5.lmmol/L者,可以直接诊断为GDM,不必再做75g葡萄糖耐量试验(OGTT);

    ② FPG 4.4~5.Immol/L者,应尽早做OGTT。

    1.3 孕妇具有糖尿病高危因素,首次OGTT正常者,在妊娠晚期应重复做OGTT。

    附:OGTT的诊断标准:空腹及服葡萄糖后1、2小时的血糖值分别为5.1 mmol/L 、10.0 mmol/L 、8.5mmol/L ;任何一项血糖值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即可诊断为GDM[1])。

    2 糖尿病患者妊娠前的处理

    2.1 应进行全面体格检查,包括血压、心电图、眼底、肾功能,确定糖尿病的分级,决定能否妊娠。

    2.2 准备妊娠的糖尿病患者,妊娠前应将血糖调整到正常水平,糖化血红蛋白(HbAlc)将至6 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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